臺海網(微博)12月4日訊 據臺灣“中央社”報道,陳姓男子將賣屋所得72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交給女友保管,不料婚後不久,女方竟不告而別。台“最高法院”今天判決女方應返還720萬元。
  法院判決指出,陳男與黃姓女子交往,在2010年論及婚嫁,不但按月把薪水匯給女方,還將賣屋所得720萬元交給女友保管,結婚宴客還去蜜月旅行,但未辦理結婚登記,女方不久就不告而別。
  陳男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女方還錢,女方則說這筆錢是單純贈與,男方不能舉證證明有寄托關係。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,兩人關係應該適用一般夫妻間財產使用。
  合議庭認為,這筆錢是負擔家務供兩造共同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費,陳男轉匯款項都是基於共同家庭生活,因此移交財物給黃女管理,判決女方應將720萬元還給男方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
  責任編輯:劉強  (原標題:婚後不告而別台一女子被判還720萬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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